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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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得荣信用社 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峨眉山市符溪建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得荣县人民法院(2020)川3338民初4号民事判决; 二、峨眉山市符溪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劳务费132,317元(壹拾叁万贰仟叁佰壹拾柒圆整)及利息(利息以132,317元为本金,从2020年1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76元,由峨眉山市符溪建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476元,由峨眉山市符溪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