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秀山万方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秀山五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秀山五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秀山万方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逾期办证违约金(具体计算方式为:以1325.38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标准,从2018年6月26日起计算至房地产权证办理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秀山万方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74元,由原告秀山万方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被告重庆秀山五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元190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