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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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岩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岩路支行与被告重庆市博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渝三银LJC021120182100004号)于2020年5月21日提前到期; 二、被告重庆市博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岩路支行借款本金3749291.84元以及截至2020年5月21日的期内利息232706.49元、罚息17567.71元、复利11114.99元,本息合计4010681.03元; 三、被告重庆市博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岩路支行罚息和复利(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借款本金3749291.84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250274.20元为基数,均在年利率7.8%基础上上浮50%计算); 四、被告***、***、***在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给付款额及案件受理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岩路支行对拍卖、变卖被告重庆市博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万州区高峰镇兴隆村三、四组的工业用地[产权证编号:301D房地证2011字第00XXX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9525㎡]使用权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给付款额及案件受理费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驳回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岩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00元,减半收取19300元,由被告重庆市博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