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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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大庆市世一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付原告***经济损失36,125.08,元; 二、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商险三者险限额内给付原告***经济损失4,227.81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给付原告***经济损失4,227.8元; 四、被告***给付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 五、被告***给付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 以上一、二、三、四、五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4元,由被告***负担223元、被告***负担2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