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以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以宁物业公司天津国际发展大厦13F房产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的物业费18718.56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