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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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津新高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贷款本金40000000元,给付截至2019年6月20日的期内利息2001766.66元、期内利息的复利731783.83元、罚息11876050元,共计54609600.49元,并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给付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贷款本金400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期内利息2001766.66元为基数);

二、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822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24422元,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负担10304元,被告天津新高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141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16
发布日期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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