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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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胜利宾馆有限公司 天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大通融汇租赁有限公司 北京中煤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新民初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新民初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天津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胜利宾馆有限公司向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75600319.74元及利息(以175600319.74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2625%计算) 四、天津胜利宾馆有限公司不履行对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对天津胜利宾馆有限公司提供的房地产津字第××号房屋及地号为1201070060110030000塘字10-47号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如天津胜利宾馆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天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天津胜利宾馆有限公司提供的房地产津字第××号房屋及地号为1201070060110030000塘字10-47号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进行优先受偿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天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向天津胜利宾馆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天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胜利宾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44590.7元,由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58220元;由天津大通融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69723.7元;天津胜利宾馆有限公司、天津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1664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1728.7元,由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