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昊园恒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北京蜂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昊园恒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租金85995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2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北京昊园恒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2元,由北京蜂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昊园恒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1
发布日期 202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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