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昊园恒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北京蜂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昊园恒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租金85995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2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北京昊园恒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2元,由北京蜂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昊园恒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