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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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乐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1231.88元及资金占用费(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2019年7月21日止,以307.3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21日止,以614.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2019年9月21日止,以921.9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2日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以1231.88元为基数;以上均按年利率12%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乐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和信用评估费共计53.5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20日止,以14.05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以28.1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20日止,以42.15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以53.52元为基数;以上均按年利率12%计算);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乐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同意由被告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