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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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行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池州能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行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池州能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10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自2019年11月15日以1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清偿之日); 二、被告中行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池州能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损失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由中行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2440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2×××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9-04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