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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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结被告江苏林洋电力服务有限公司、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银存款801,299.62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壹年,查封动产的,期限贰年,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期限为叁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