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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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对(2020)穗仲案字第407号仲裁裁决第一裁决项所确定的股权转让款1700万元及违约金(1.以2700万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自2014年5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24日止;2.以1700万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自2017年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全部股权转让款之日止)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收取受理费17360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8607.5元,由原告***负担131.5元,被告***负担1784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