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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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0元,赔偿死亡赔偿金713400元、丧葬费3384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48199元,计995445元中的60000元;合计110000元;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1000000元内赔付原告***、***、***上述交强险内未赔付部分9354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0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负担250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负担117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