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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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皓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许昌天戈硅业科技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襄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25民初4222号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行,住***。 负责人:余俊峰,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龙,该行员工。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地址: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许昌天戈硅业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许昌皓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行诉被告***、***、***、***、***、***、***、***、***、***、***、许昌天戈硅业科技有限公司、许昌皓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侯一丹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裴相凡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