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温州兴安矿山建设有限公司 武川县昱建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武川县人民法院(2018)内0125民初833号民事判决; 二、武川县昱建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返还***保证金200万元; 三、***亦于本判决生效后返还武川县昱建矿业有限公司垫付款90.70万元; 上述二、三项判决确定给付金额相互折抵,武川县昱建矿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109.30万元; 四、驳回武川县昱建矿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2560元,由昱建公司负担29792元,***负担1276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730元,由昱建公司负担10730元,***负担1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