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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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花样年置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中荔锦城实业有限公司 成都市花样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与四川中荔锦城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签订的《商品房定购协议》于2019年6月20日解除; 二、四川中荔锦城实业有限公司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购房款640000元; 三、四川中荔锦城实业有限公司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6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640000元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四川中荔锦城实业有限公司和***共同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1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