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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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扬州市宝通电器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754403元及利息(以754403为本金,按年利率10%,自2019年6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扬州宏港车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44元,减半收取5672元,保全费4770元,合计1044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344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1×××57)。 |
| 裁判日期 | 2019-09-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