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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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金地棉业有限公司 商丘市金诺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虞城通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商丘市金地棉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虞城通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的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商丘市金诺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对质押的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被告商丘市金地棉业有限公司、商丘市金诺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30800元。户名:商丘市财政局;账号:80×××11;开户行:中原银行商丘归德支行;汇款用途: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提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