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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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行唐农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行唐县兴开建设服务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款人民币226389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12日起以226389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至回购款履行完毕止)。 二、被告***、***在未履行认缴出资本息部分对被告行唐农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995元,由被告行唐农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 —10— 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行唐县,邮政编码:05060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联系电话:0311-826××××9)。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154995元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