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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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1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保险理赔款75281.67元,扣除该被告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余额65281.6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307.86元,扣除该被告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25846.46元,余额1461.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6元,减半收取2353元,由原告***负担4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负担2030元,由被告***负担2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28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