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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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琼民初3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琼民初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北京金海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2年1月14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变更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琼民初3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对第一笔股权转让款在2000万元范围内对***、***、***不能受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91800元,由北京金海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20000元,由***、***、***共同负担171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83600元,由北京金海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41800元,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141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