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遵义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海南泰砂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6940.69元。

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补偿***各项经济损失17996.81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1元,减半收取921元,由***负担360元,海南泰砂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0元,原告自行负担241元(被告负担的部分原告已预缴,被告在兑现本案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10-9
发布日期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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