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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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省桐梓县渝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黔0322执2088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桐梓县渝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2民初366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胜、李清清、娄毅、娄东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王胜、李清清、娄毅、娄东华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该案已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得到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作结案处理。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