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保险义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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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河北尚川休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违反安全保险义务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尚川休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55648.64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 案件受理费1865元,由原告***负担424元,被告河北尚川休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441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865元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