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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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黑龙江讷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讷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剩余贷款本金15,000.00元,并以上述本金为基数自2005年12月6日至2006年10月20日按月利率9.765‰给付利息,自2006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4.6475‰给付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22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