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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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吉林省同致诚测绘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吉林东方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林东方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交付建筑面积167.85平方米房屋〔东方商厦A号商场一层,以东方商厦已交付原告房屋南侧(E轴北3米处)起向南、以东方商厦已交付原告房屋未临街西侧(5轴处)起向西的位置,自E轴北3米处起,以2轴至5轴的长度为一侧边长,向南测量的建筑面积167.85平方米房屋〕; 二、被告吉林东方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吉林市分公司2006年12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经济损失2656360.98元; 三、被告吉林东方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吉林市分公司2015年6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经济损失(按每月27432.42元的标准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9元,由被告吉林东方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