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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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饶林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8)赣1102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即“一、解除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林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5,077.29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10月24日的利息8,667.19元,此后利息按《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三、被告上饶林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被告***所欠原告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饶林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二、撤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8)赣1102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四、驳回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再审申请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权(房屋他项权证号:房他证字第××号),可就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8)赣1102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第第二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1,836元,由被申请人***、上饶林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5-14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