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凯蒙药业有限公司 内蒙古凯蒙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内蒙古凯蒙药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内蒙古凯蒙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7月1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内蒙古凯蒙药业有限公司、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最终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内蒙古凯蒙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被告内蒙古凯蒙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内蒙古凯蒙药业有限公司、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12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