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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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第八医院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 包头市琦寿堂医药有限公司 内蒙古龙坤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110000元,合计120000元,已支付27000元; 二、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21591.68元(医疗费45391.18元、残疾赔偿金5312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9650元、误工费30478.7元、精神损害赔偿金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0元、营养费6000元、护理费8243.8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400元、交通费1200元、住宿费600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及鉴定检查费461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执行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18元,减半收取计35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22元,被告***负担31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