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江南好枸杞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供销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宁夏供销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收取原告(反诉被告)宁夏江南好枸杞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8万元; 二、驳回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宁夏供销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反诉费减半收取计47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宁夏供销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