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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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常慧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940000元及利息2207440.66元(自2018年10月30日至2020年2月26日),2020年2月26日之后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 二、被告***、常德江、胡秋兰对上述借款本息及2020年2月26日之后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常德江、胡秋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常慧英进行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2230元,由被告***、常慧英、***、常德江、胡秋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10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