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天虹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北方钢铁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山水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新疆北方钢铁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息损失445727.34元。

上述被告新疆北方钢铁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款项为445727.34元,必须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未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563024元,给付标的445727.34元,占诉讼标的的79.17%,应收案件受理费9430.2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北方钢铁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465.92元,由原告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64.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7-7
发布日期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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