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 云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不得执行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该房屋现地址为乌鲁木齐市××区)。 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陆玗、***负担。公告送达费320元,由被告***、***、陆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