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聚源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600000元;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12月4日至2019年12月3日期间的利息共计528179.51元(150000元+378179.51元);

三、被告***自2019年12月4日起,以欠付借款本金600000元为基数以年息24%为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新疆聚源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被告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10.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公告送达费30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向原告***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17
发布日期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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