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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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阜阳星光珠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阜阳星光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246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10%,分别从2018年5月11日、2018年5月11日、2018年5月12日、2018年10月18日起,以5万元、5万元、66000元、8万元为基数,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42元,减半收取2721元,由被告阜阳星光珠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