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西同达药业有限公司 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光诺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2018)晋0213民初538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山西光诺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代理费51006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230元,由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6667元;由山西光诺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56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230元,由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6667元,由山西光诺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56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