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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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宏天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322执保59号 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永鑫工贸有限公司、陕西宏天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杨建卓、姚俊、景志强、王亚平、冯鼎胜、尉芳: 申请人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永鑫工贸有限公司、陕西宏天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杨建卓、姚俊、景志强、王亚平、冯鼎胜、尉芳财产保全一案,凤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322民初132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6月5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永鑫工贸有限公司、陕西宏天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杨建卓、姚俊、景志强、王亚平、冯鼎胜、尉芳名下的部分银行存款;于2020年6月9日依法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姚俊名下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于2020年6月12日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姚俊名下位于宝鸡市渭滨区XX路XX号房产一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部分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部分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322执保5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6月24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