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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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青川县川珍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南大街分公司 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省青川县川珍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南大街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带有《方正倩体系列(细倩、中倩、粗倩)》中“细”“木”“耳”三个单字的川珍牌“精品青川高山细木耳”产品包装装潢。 二、被告四川省青川县川珍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已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负担899元,由被告四川省青川县川珍实业有限公司126元(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四川省青川县川珍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支付上述赔偿款项时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0-8-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