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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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机械车辆物资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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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省建设机械车辆物资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6050279.7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07年9月26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支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省建设机械车辆物资总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836元,由中铁北京工程局负担91102元,由建机物资公司负担60734元;反诉费17800元,由建机物资公司负担;鉴定费共计350000元,由中铁北京工程局负担150000元,由建机物资公司负担2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裁判日期 2020-5-29
发布日期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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