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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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格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鞍山市乐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海城市人民法院(2019)辽0381民初25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海城市人民法院(2019)辽0381民初251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鞍山市乐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将海城市人民法院(2019)辽0381民初25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内容确定的设备按约定交付鞍山市格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后,鞍山市格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应向鞍山市乐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尚欠的加工费4260元; 四、驳回鞍山市乐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915元,由鞍山市格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105元,由鞍山市乐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810元。鞍山市格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缴纳的保全费1520元由其负担293元,由鞍山市乐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2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472元,由鞍山市乐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447元,鞍山市格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013元,由鞍山市乐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963元,鞍山市格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