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鸿盛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陕西鸿盛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540000元及其利息(其中340000元利息自2017年6月3日起、200000元利息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

二、限被告陕西鸿盛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诉讼保全费32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600元,由被告陕西鸿盛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00,1600被告陕西鸿盛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款项时应一并向原告***给付诉讼费30004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7-29
发布日期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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