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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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五建工程有限公司 鞍山永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鞍山海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9)辽0302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 二、鞍山五建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鞍山海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462040元,并承担此款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日0.05%标准计算); 三、驳回鞍山五建工程有限公司、鞍山海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838元,由鞍山海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12936元,由鞍山五建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902元。保全费5000元,由鞍山五建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466元,由鞍山海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9502.2元,由鞍山五建工程有限公司承担9963.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