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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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20)川1302民初346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20)川1302民初34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支付货款4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分段计算:1、以26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25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2015年2月27日止;2、以16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28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2016年2月3日;3、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4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负担1550元,***负担15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