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20)川1302民初346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20)川1302民初34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支付货款4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分段计算:1、以26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25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2015年2月27日止;2、以16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28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2016年2月3日;3、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4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负担1550元,***负担15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1-17
发布日期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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