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03民初2221号 原告:***,男,生于1977年3月6日,汉族,住***。 原告:***,女,生于1978年6月23日,汉族,住***。 被告:四川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3592773946A。 法定代表人:熊仕高,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