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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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鲁1311民初2871号 是否公开 简易程序公开开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当 事 人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德莲,山东图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焕树,山东图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姜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费、施救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4597元。 简要事实 ***系车辆实际车主。2020年4月24日4时25分许,王立华驾驶小型轿车沿沂南县沂新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向西转弯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刘晓伟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立华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晓伟负事故次要责任。 临沂市玖昇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小型轿车进行了损失鉴定,并于2020年5月12日出具临玖鉴字(2020)10180号车辆损失价值鉴定结论书,评定车辆损失价值为157493元。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对上述评估意见不予认可,并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重新评估申请,本院依法委托临沂嘉德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鲁车辆损失价值进行重新评估,该评估机构出具临嘉价评字[2020]第071号价格评估报告书,评定车辆损失参考价值为106100元。 另查明,小型轿车在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率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商业三者险保额超出***主张的损失总额。 再查明,***在庭外与王立华就评估费及诉讼费达成和解,王立华一次性赔偿***评估费、诉讼费共计3000元,剩余部分由***自行负担。 赔偿项目 原告***的损失为:车辆损失106100元、施救费660元,合计106760元。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2000元;剩余损失10476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70%,即73332元,合计75332元。 判决主文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施救费共计75332元,并将该款汇入原告***在中国建设银行临沂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开设的账户内,注明案号及原告姓名;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费用负担 案件受理费2592元,减半收取计1296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