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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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海城市人民法院(2019)辽0381民初625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药费6682.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00元,合计16282.11元的70%即为11397.47元”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海城市人民法院(2019)辽0381民初62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药费10000元、护理费13718元、误工费9796.24元、交通费500元,合计34014.24元。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2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9元(均由***预交),由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