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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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港支行 东营诺德工贸有限公司 东营东驰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营东驰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日支付原告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港支行借款本金3799995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1268646.20元(计算至2020年3月21日); 二、被告东营东驰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日支付原告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港支行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3799995元为本金,自2020年3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0075%计算)、复利(计算方式:以本项逾期利息为本金,自2020年3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0075%计算); 三、被告东营诺德工贸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东营诺德工贸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营东驰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80元,减半收取23640元,由被告东营东驰工贸有限公司、被告东营诺德工贸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9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