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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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行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东营市河口区海盛路21号河盛小区82幢2单元101室的不动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鲁(2020)东营市不动产权第0106737号】,查封期为三年。 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1-19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