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福士达集团有限公司 库尔勒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青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院(2019)浙01执恢13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库尔勒公交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库尔勒公交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现有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9-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