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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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津市开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湖南鸿天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津市市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无因管理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津市市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津市市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付津市市金海岸二期以东商品房配套工程中安保系统、附属工程工程款612412.36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24元,由津市市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22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